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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于2008年初对新增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改善中国北京的大气环境质量,北京市计划于2008年初对新增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四号标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不予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

  另,根据有关规定,北京市不予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

  鉴此,请拟赴北京任职的人员注意,如有2008年1月1日后进入中国国境的汽油机动车,应确保其尾气污染物排放水平不低于欧洲四号标准。有关北京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最新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等事宜可登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bjepb.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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